前言
建国后我国的农业和水利部门出于提高农业生产率的目的,对乡村景观做过大量的现代化改造,包括农田标准化、平整化改造、农田水利建设等,在很多地区几乎彻底的改变了我国传统的乡村景观,最为典型的就是太湖地区从50年代延续至今的连圩并圩建设。但规划设计领域对此关注较少,即使是在乡建热潮如火如荼的今天,大多集中在以聚落为中心的改造方面,对占比较大的农业景观涉及的并不算多,应该是对现代化农业改造对乡村景观影响加以审视和评估了,了解一下荷兰百年的土地整理沿革以及得失,可能具有一定借鉴意义,这也便是将写于6、7年前的旧文再炒冷饭的原因。 ——郭巍
中世纪开始,荷兰在荒芜辽阔的三角洲区域进行高超的水土整合,创造了美丽富饶的乡村景观。从20世纪初,伴随着农业现代化,荷兰大部分的中世纪和18、19世纪的耕植景象被转化为光鲜的现代乡村:如画式湿润多水的景象转化为新的肥沃农地,小尺度田地转化为大尺度地块,小农庄转化为高效生产的现代农场。乡村景观整治逐渐成为荷兰空间规划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其中,风景园林师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本文以时间为线索,主要论述荷兰在20世纪的乡村整治历程,从早期的土地整合到二战后的农业主导规划,逐渐转变为综合性多目标的乡村景观规划,列举了各时期的重要规划案例,总结了乡村整治在景观方面的相关影响,剖析了荷兰传统乡村景观转变过程中如何保持高品质的景观质量,最后总结相关的经验与教训,也许对我国的农村景观整治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01
人造土地:乡村景观的规划传统
相对于荷兰3.7万KM2的国土而言,荷兰传统乡村景观由于不同的土壤、水文条件和历史时期特定的开垦方式,而呈现出非常的多样性。泥炭圩田、滨海圩田和湖床圩田是最具有荷兰特征的乡村景观,占了荷兰国土的约一半面积,前两者广泛分布在荷兰中部和东部的大部分地区,湖床圩田主要分布在南北荷兰省,与周围的泥炭草甸和滨海圩田相互交错。这些圩田面积差异极大,从数十公顷到数百平方公里(图1)。
图1 在不同历史时期开垦的圩田构成了荷兰乡村景观的主体
(来源Adriaan Geuze. Fred Feddes,Polders)
泥炭圩田开垦源于11世纪,领主依据水闸和堤坝的组合,将自然河道作为泥炭沼泽的排水通道,同时制定合约(cope),规范了开垦地块的长度和宽度,将辽阔的泥炭湿地系统化的转化为圩田。农地经常呈现出不规则的羽状或者扇形,传统标准单元的农地长度通常在1km以上,是依据传统畜力耕作方式约定俗成的。地块短边常常被道路划分,农居则沿着道路线性布置。湖床圩田主要始于17世纪, 由测量师和水利工程师协作开发,需要事先精确规划,源于泥炭开垦的土地划分体系在湖床圩田的开垦中演化成规则理性的模块化结构,地块单元是由排水沟划分成面积不等的矩形,农居则位于地块的端部。[1]
千年圩田的开垦形成了深厚的乡村规划传统,使得荷兰享有“上帝创造世界,荷兰人创造了荷兰”的美誉,形成了具有各种特定土地划分、水管理模式和聚落形式的乡村景观。(图2)
图2 荷兰乡村景观中具有典型特征的泥炭圩田、湖床圩田和滨海圩田
(来源Peter van Bolhuis,Soaring Landscape)
02
变化的农业生产对乡村景观的整治要求
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荷兰最后一块“荒野”转化为农业耕植或者造林用地,几乎整个国土景观都是人造的,经历了20世纪百年的城市化和郊区化,到21世纪初,农业用地占到荷兰国土的64%。但在这百年中,农民生产方式的变革深刻的改变20世纪初农村机械化、集约化、专业化的提高尤其是二战后的快速发展,对传统乡村景观形成了巨大冲击。首先是要求扩大农业耕作地块尺度,高效便捷的机器化操作使得农民一天之内耕作的土地比以往时代都大得多,并将水渠和树篱等视为障碍物。而荷兰社会平均主义的传统和婚姻、继承等关系,土地所有权相互交错,这种细碎复杂的土地划分和权属对机械化的推广造成了很大麻烦。
其次,是要求整合传统的水管理。圩田开垦使得荷兰在中世纪开始形成了以圩田为基础的水董会(water board),圩田居民在水董会的组织下,共同进行圩田水利设施的维护、灌溉用水的均衡、排水和防洪等,随着开垦面积的加大,水董会也越来越多,仅 1850年荷兰就有大大小小3500个水董会,由此形成极为复杂的排水体系和相应的水利益分配,这种过于复杂的排水划分和在此基础上管理体系也对农业的现代化形成障碍。
再次,则是提高村镇的可达性。泥炭、滨海、湖床圩田都需要通过运河(boszem)将圩田中的水逐级排到外部,乡村中由此分布着庞大复杂的运河网络,除了排水,交通运输也是很多运河的重要功能。自从17世纪开始一直到20世纪50年代,运河驳船成为许多村镇重要甚至是唯一的交通方式。二战后,随着农业生产方式的改变,荷兰乡村的公路网络大大加密,大量公路进入圩田,意味着道路取代运河、调整水位、重新安排和新建农场。
03
重塑农村景观
3.1 早期整治:土地整合
早在19世纪末,自由主义改革派便提倡土地整合,并呼吁为土地整理建立法律框架,但由于涉及到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巨大分歧而不了了之。但是一战时期的食品短缺和随后的经济萧条使得荷兰政府认识到农业经济自给自足的重要性。1924年的土地整治法案(The Land Consolidation Act)使整体性重塑乡村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保证。(图3)
图3 斜线部分为1925 年对符合土地整合条件的地区的估计。
(来源Heidemaatschappij)
1938年第二版的土地整治法案基本内容不变,但简化了项目的手续,并给予财政补助,提高了土地整理项目的可操作性。这两版土地整治法案都将农业利益置于首位,内容包括改善水管理、优化土地划分和进行道路基础设施建设。[2]
二战以前,整治规划进展缓慢,这一时期Overijssel 省的Staphorst地区的整治规划是少数雄心勃勃的案例之一。整治前,这一地区的泥炭圩田景观因极为狭窄细长的耕作地块而独一无二,单一地块几十米宽几公里长,1938年整治完成后,填掉了许多水渠,另一些则被拓宽,在长条地块的中段铺设了道路,形成了一个较为实用的土地模式。(图4、图5)
图4 土地整合前后,大部分沟渠被排水管取代,拆除铁丝网和移除植被,从而更适应当时农业的发展要求
(来源 Manten A A. Fifty Years of Rural Landscape Planning in the Netherlands)
图5 土地整合前后对比
(来源Kees Doevendans , Han Lörzing & Anne SchramFrom modernist landscapes to New Nature)
总体而言,这一时期的乡村景观整治以土地产权调整、土地合并、减少碎片化农地、改善农民地块的连接性来优化土地划分为主,整治以后,农业用地的面积不变(除
了加宽和新建的道路和河道),以利于农业机械化的推进。[3](图6)
图6 荷兰verijssel省最早一批的乡村整治规划,以产权调整、土地连接为内容(来源Manten A A. Fifty Years of Rural Landscape Planning in the Netherlands)
3.2 景观整治:农业优先
1946年,农业部长S.L Mansholt 就任后,不遗余力的推行乡村土地整治, 1954年第三个土地整理法颁布,目的是促进农业、园艺、林业以及养殖业的生产力,解决二战后的粮食短缺,同时,也允许预留出最多5%的土地服务于农业生产之外的其他目的,如自然保护、休闲娱乐、村庄改造等。(图7)
图7 1946 年 农业部门的海报,旨在让农民和园艺家相信土地整治的优势
(来源 H. Buiter en J. Korsten, Land in aanleg: De Dienst Landelijk Gebied en de inrichting van het platteland (Zutphen 2006) 14)
借此,土地整理速度大大加快了。通常是数千公顷的土地在较短的周期内根据整治规划加以转变,因此,接下来的20多年是荷兰乡村景观变化最为剧烈的时期之一,截止到1971年,荷兰一共整理超过4210km2的土地,约5650km2的土地在进行中,超过6000 km2的土地则在准备,超过7450 km2的土地正在申请。[4]
这一时期的乡村土地整理也催生了荷兰风景园林的职业化,国家森林署(National Forest Service)是重要的规划编制单位,聚集了一批投身乡村建设、富有才华的风景园林师,有的设计师日后成为荷兰风景园林的行业翘楚。而面积150km2的Walcheren岛规划因平衡了农业生产和原先的土地结构,并对景观如何组织以适应农业、住房和道路等提出建议,而被视为20世纪乡村景观规划的典型。[5]从中,也可以看出荷兰乡村规划传统的两个方面:大尺度的景观组织和结构性种植规划。(图8)
图8 1946年的荷兰Walcheren岛重建规划平面图
(来源Nederlands landschapsarchitectuur 1945-1970)
3.3 70年代的变化
直到1960年代末,乡村景观的剧烈变化或多或少的仍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不仅是农民,许多人认为大尺度的整治是农业地区进步的唯一方式。只是到了1970年代,意见缓慢的开始了改变,社会开始对乡村进步所付出的代价感到不安。历史性和生态敏感性景观正在持续性的消失。[6](图9)
图9 乡村景观整治导致原有土地景观结构的剧烈变化,左图为整治前,右图为整治后
(来源Inge Bobbi nk,Suzanne Loen. water insight)
图10 保留原有土地特征并局部转化为保护区的Grootslag圩田
(来源Peter Van Bolhuis. The invented land)
另一方面,Jan Bijhouwer、Nico de Jonge 、R.G. Benthem等一批风景园林师尝试以更为积极的方式探索平衡的可能:创造现代乡村景观以满足迅速发展的农业生产需求,同时在整治规划中表达土地的历史结构,保护生态过程和宝贵的栖息地。因此,这些风景园林师建议在新规划中保留和再利用如水渠模式、灌木篱墙和乡村道路这些特定元素。(图11)
图11 分别为保留的小溪、乡村道路、新栽植的植被
(来源 Manten A A. Fifty Years of Rural Landscape Planning in the Netherlands)
现存的文化景观一定程度上受到尊重,在一些规划中,土地发展计划被细心的整合到原有土地结构中。例如,南荷兰西南的Vijfheerenlanden在1978年的规划中,现存文化景观的模式完好无损的保留下来,甚至包括了一些太过狭长而不适宜现代农业种耕的地块。
3.4 综合性的乡村景观规划
这一时期的典型案例如南荷兰省的Krimpenerwaard,规划保留了具有早期围垦特征的狭长地块、富有地域特征的乡土建筑和大量的泥炭湖,25%的用地作为自然保护,新建农场和道路被限制到最低限度。由于严格的规划控制,Krimpenerwaard成为荷兰绿心地区乡村景观的典型。(图12)
图12 荷兰Randstad绿心结构,在整个土地整理项目中为自然、景观保护和娱乐提供空间(来源Planning system and landscape a Dutch example)
总体而言,这一阶段土地整理项目的数量日益减少,但是更加注重乡村景观特色的多元化,并且项目尺度较之先前而小得多,在1980到1998年之间,仅有1215 km2土地根据新的法规进行了整理,692 km2土地实施中,361 km2土地在准备,44 km2土地在申请。(图13)[4]
图13 1924至1985年期间荷兰的土地整理项目情况
(来源 L.道欧,J. 鲍雅朴.荷兰农业的勃兴——农业发展的背景和前景)
3.5 新世纪以来的发展
在近年荷兰乡村发展战略的相关政策中,可以发现一些新的趋势。乡村建设的目标更加广泛,例如实施农业结构调整以提高农业的竞争性,加强土地管理以改善乡村环境,推进乡村地区的经济多样性以提高农村地区的生活质量。同时,乡村整治的任务也愈来愈全面和综合,除了户外娱乐、创建新自然区、历史村落的保护外,废弃物处理、与洪水共存、沙丘保护、能源与景观等政策要求逐渐增多,这些都影响了乡村景观的规划与设计。
另外,荷兰中央政府作为乡村重建背后的推力角色已经大大弱化,地方社会团体联合会主持制定所在地区的乡村发展总体规划,设计农村发展项目,并负责实施和管理规划项目。2007年版的土地使用法案也更加注重解决私人与政府合作开发土地过程中涉及的成本和收益问题,因此,乡村景观规划也更加注重农民、政府、各个社会团体等各方利益的均衡,“规划逐渐变成了需要耗时准备的复杂文件,在编制过程中变得更象是力量平衡的表达而不仅是基于景观物质特征的三维空间布局。”[7]
04
荷兰乡村景观整治的影响和评价
到目前为止,荷兰所有农业农地的约75%受到不同程度的整治,这意味着一半国土的面貌已经改变。[8]虽然荷兰不是唯一进行乡村景观整治的国家,比利时和德国也有类似规划。但是荷兰的乡村景观整治持续时间之长,对国土景观影响程度之大,确实较为少见。
荷兰乡村景观整治大大提高了农业生产,以不足3万KM2农业用地却成为世界第三大农产品出口国,乡村整治应该说效果明显。但是,百年的景观整治也极大的改变了传统乡村风貌,首先,是在乡村空间结构方面造成了两个截然不同的变化,一方面,传统乡村景观从宅地-农地-圩区,具有极其强烈的尺度层级性,这种空间结构之间的快速跃迁被视为低地乡村景观的“场所精神”[9],整治后,一般的乳品和耕作农场尺度平均在30-50公顷,较之整治前扩大了2-4倍,并且将原先的树列和灌丛改为混凝土围栏,景观过于匀质化,传统景观的场所特质遭到了破坏。
另一方面一些地区的集约型农业则造成景观尺度整体性的降低,由于脱离了对土地的依赖性,3公顷的集约型温室和牧场就被认为是相当大的了,由许多温室、构筑物和在集约型乳品及耕作农场的林木种植形成了较高的密度,传统乡村景观的开放性便消失了。海牙西南称为“玻璃城市”的西部温室区域就是极端例子(图14)。[8]
图14 “玻璃城市”的西部温室卫星图(来源Google Earth)
其次,极大的改变了圩田地区的水管理,荷兰数量庞大的水董会减少到目前的23个,同时圩田大量的沟渠或被填埋或被管网取代,以及为机械化耕种而大规模降低水位,意味着严重削弱了圩田作为水的临时存储的缓冲作用,并加剧了圩田尤其是泥炭圩田的沉降,从而反过来,加大了圩田排水压力,增加了洪水的风险性,成为长期困扰荷兰的一个顽疾。再次,某些特色性农业生产方式的消失,例如荷兰西部沙地地区传统的盘羊-欧石楠循环耕作体系目前几乎湮灭,特有的蛛网式村落布局也深受影响。
05
对我国乡村规划的启示
5.1 功能主义与历史文脉的结合
我国乡村景观的剧变源于1950年代以来的农业现代化和1980年代以来的快速城镇化,但农业现代化的影响一直被快速城镇化所掩盖而长期不为业界所重视,但事实上,前者几乎悄无声息的影响和改变了我国广大的乡村面貌。建国以后我国各地的农田基本建设所提倡的标准化、平整化便是其中的典型,它在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同时,削弱甚至抹杀了原有土地的文化和生态特征。同时期农田水利的现代化改造在大大提高灌溉效率的同时,亦对传统水文干预和建立在此基础上的乡村社会组织方式形成了巨大冲击。例如太湖平原各个圩区在建国后经历了4、5次较大规模的连圩并圩和整理改造,在增加圩区本身防洪能力的同时,对地区乃至全域防洪的影响值得进一步评估,同时有些连圩并圩影响了原先圩田聚落组群的水利益和水责任的空间分配,造成了不少乡村建设和管理方面的问题。(图15)
图15 无锡(上)、昆山(下)某圩田土地整理前后和城镇
化影响下的水系肌理对比
乡村景观兼有实用性和美观性,是居民生产、生活和区生态的统一,因此相关的规划设计需要考虑功能性和文化性的结合。荷兰百年乡村景观发展沿革的确给予一个很好的对照。仅就规划设计而言,如果说荷兰早期风景园林师的工作是以场地观察、种植知识、历史地图和直觉为基础。随着时间的推移,则加强了历史、地理和生态的分析,而后设计师在草拟规划之前,特别着重研究土壤特征、聚落历史和土地形态、水管理模式,要求规划表达潜在的景观结构,并努力降低新开发对原有景观和利益相关方的冲击,这很大程度上也有益于保护建立在原先景观系统上的乡村社会。
5.2 景观过程和弹性策略的结合
乡村景观是一个复杂的以时间为基础的景观过程,景观演变具有很大的不可预见性,“一蹴而就”式的乡村规划已被证明并不合适,而是需要具有灵活的弹性策略对乡村景观的发展加以调控。1990年代末,以当时一系列规划设计竞赛、研讨活动为契机,荷兰风景园林师提出了具有过程性和灵活性为特征的层模型法,在此后十余年中,分层模型在荷兰国家、省、市各层级的空间规划中得到应用推广,并发展为正式的规划方法。层模型法由基底层、网络层、人居层组成,并以“时间”建立各层间的协同关系。[10]
我国的乡村景观整治长期在农业、水利、建设等不同部门的管理下,而各部门由于专业背景等原因,常常产生部门政策之间的冲突,需要思考如何将乡村规划加以落实,使各部门的规划具有协调性,将景观过程和弹性策略加以结合,荷兰的类似经验提供了较好的借鉴。正如创始者之一的Sijmons 教授指出,层模型法首先是作为“组织多项空间规划任务的策略”而存在的。它明确了规划任务优先级,并由此确定根相应的空间尺度级别,明确了政府部门的责任和权属。近些年的实践表明,层模型法能良好协调各方利益及工作任务,对多学科、多部门的规划起到支撑作用。
5.3 相关立法的完善
乡村景观对土地政策、经济导向等宏观因素的敏感性较高,同时也容易受到城市化的巨大影响,需要有完善和前瞻性的法律法规的支持。荷兰近乎百年的乡村规划历程中颁布的相关法规对各时期的乡村景观规划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并及时根据实效效果加以修正,总体而言,随着对环境和自然保护的关注,农业生产不再是乡村规划的主要目的,非农化的多种土地利用方式得到重视,从以土地整理为主的规划方式转变为综合性土地开发为主的规划方式。
同时,荷兰城市规划与乡村规划的关系也经历了由隔离、对立到穿插、融合的历史转变。从1965年的《空间规划法》(Spatial Planning Act)开始,荷兰国土规划体系从传统的侧重于城市—区域领域的空间规划,开始逐步渗透到乡村规划领域中,体现出城乡统筹一体的积极理念转向。不论是1960—1970年代的“集中式分散”发展战略,还是1980年代中期至1990年代的“紧凑城市”策略,以及2000年以后引入的“红线”(Red Contour)、“绿线”(Green Contour)控制,都体现了国家空间规划政策对于乡村用地的保护。[11] 2008年的《空间规划法》进一步覆盖了全部城市和乡村地区,体现出空间规划对乡村地区的全新关注。
06
结语
可能荷兰大部分的国土从开始就是人造的,乡村整治规划也比较容易顺理成章,并已经成为荷兰空间规划极富特色的一部分。目前,我国乡村景观也面临农业现代化而带来的类似问题,例如,我国珠三角、长三角等圩田地区并圩、联圩等土地整理带来的地域特色消失、生态系统破坏等,那荷兰乡村整治百年历程中经历的包含土地整理在内的多目标综合性的规划方式、注重保护具有历史和生态意义的乡村景观、土地使用与相关立法探索等方面的经验也就值得我们借鉴。
致谢:
感谢荷兰代尔伏特理工大学(TUD) 都市系Michiel Pouderoijen和张博雅同学对本文的资料支持。
作者简介
郭巍/1976 年生/男/浙江人/ 博士/ 北京林业大学园林学院教授/ 荷兰代尔伏特理工大学(TUD)访问学者/研究方向为乡土景观(北京 100083)
侯晓蕾/ 1981 年生/女/ 山东人/ 博士/ 中央美术学院建筑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乡土景观和城市公共空间(北京 100102)
参考文献
[1]郭巍,侯晓蕾. 疏浚、排水和开垦——荷兰低地圩田景观分析[J]. 风景园林,2015,8:1-7.
[2]Van den Brink A,Molema M. The Origins of Dutch Rural Planning:A Study of the Early History of Land Consolidation in the Netherlands[J]. Planning Perspectives,2008,23(4):427-453.
[3] Manten A A. Fifty Years of Rural Landscape Planning in the Netherlands[J]. Landscape Planning,1975,2:197-217.
[4]G.P. Van de Ven, man made low lands: history of water management ad land reclamation in the Netherlands [M]. Matrijs, 2004,Utrecht:157-161
[5] Vroom, Meto J. Outdoor Spaces: Envioment design by Dutch Landscape Architects since 1945 [M]. Bussum: THOTH publishers, 1995.
[6]Marinke Steenhuis.,Fransje Hooimeijer. Nederlands landschapsarchitectuur 1945-1970[M]. NAI Uitgevers, 2004:176-231
[7]Peter Van Bolhuis. The invented land[M].Uitgeverij Blauwdruk, 2004:15-46
[8] Han Lorzing. Introduction to the Dutch Landscape and Park Architecture[R] .TU delft, 2004:32-48
[9] Wouter Reh ,Clemens Steenbergen, Diederik Aten,sea of the land[M]. Stichtig Uitgeverij Noord-olland, 2007, Amsterdam:252
[10] Hoog M D, Sijmons D, Verschuuren S. Herontwerp van het Laagland. in: D. H. Frieling (Ed.) Het Metropolitane Debat. Bussum, THOTH, 1998: 74-87.
[11]张驰,张京祥,陈眉舞,荷兰乡村地区规划演变历程与启示[J]. 国际城市规划, 2016(1):81-86._
该文章发表于《风景园林》2016年9月刊,有改动
{{item.text_origin}}